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381民初1694号
原告:湖北鑫辰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幸福工业园鸿联机械工业园3-6号车间栋1-1层夹层2层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系湖北津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三峰透平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十里工业园0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湖北鑫辰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三峰透平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湖北鑫辰源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鑫辰源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鑫辰源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5149元,减半收取2574.5元,由原告湖北鑫辰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