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春雷楼宇自动化防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市春某某自动化防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乌拉风情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411执1570号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春***自动化防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人民街**。

法定代表人:任秀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乌拉风情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务本乡乌拉村桃园组div>

法定代表人:谢元武,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攀枝花市春***自动化防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攀枝花市乌拉风情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查控: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证券,本院已对其银行账户进行冻结;2.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登记信息。3.向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4、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无工商信息登记。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消费。

综上所述,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411执15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珊珊

审判员  许礼斌

审判员  陈红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