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干式真空泵有限公司

淄博干式真空泵有限公司、淄博汇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303民初584号 原告:淄博干式真空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张店区,系淄博干式真空泵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6月2日生,汉族,住桓台县,系淄博干式真空泵有限公司经理助理。 被告:淄博汇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系自然人独资企业。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90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系淄博汇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淄博博山群圣真空设备厂,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系个人独资企业。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8月1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系淄博博山群圣真空设备厂股东。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淄博干式真空泵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汇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淄博博山群圣真空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淄博干式真空泵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淄博汇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淄博博山群圣真空设备厂、**、**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淄博干式真空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28524元,支付货款利息14137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之前,被告淄博汇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欠原告淄博干式真空泵有限公司公司款项52025元,该欠款在双方对账中汇诺机械已认可。2015年12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与我公司发生业务621390元,已付货款494703元。我公司购买被告货款50188元。截止目前被告尚欠我公司货款128524元。经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迟迟不归还欠款。 被告淄博汇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货款数额不对,有9560元是原告从被告处调货,应予扣减,对42420元货款,原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我方认可24519元。另有52025元是被告群圣公司的欠款。原告主张的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辩称,同淄博汇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答辩意见。 被告淄博博山群圣真空设备厂辩称,原告所诉货款52025元认可,但已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辩称,同淄博博山群圣真空设备厂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淄博汇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被告**系该公司股东,被告淄博博山群圣真空设备厂系个人独资企业,现已被吊销工商登记,被告**系该公司股东,其与被告**系父子关系。2022年1月19日原告淄博干式真空泵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淄博汇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拖欠货款128524元后,该公司**称欠款中的52025元系其父亲**所开办的被告淄博博山群圣真空设备厂所欠,为此原告申请追加被告参加诉讼。另原告同意从诉讼请求中扣除其公司未支付给被告货款9560元。本案双方争议主要是被告淄博汇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称42420元货物未收到,原告提供了2018年7月17日物流人员签字的发货单、为原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以及原告工作人员与被告**对账时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修改后的对账单,以证明被告**从未提出未收到42420元货物,只是在本案起诉后被告否认收到该笔货物。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发货单、为被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原告工作人员与被告**对账时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修改后的对账单等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认定被告淄博汇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收到原告货物42420元,加上被告自认的货款24519元,该公司共欠原告货款66939元,应予支付;被告淄博博山群圣真空设备厂认可所欠原告52025元货款,其辩称诉讼时效没有证据,应予支付;被告**、被告**系两公司独资股东,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原告所诉自2019年起计算利息损失,因双方尚未对清账目,本院以原告起诉后时间支持法律规定的利息损失。 综上所述,扣除原告同意抵消的货款后,原告要求各被告承担货款责任,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淄博汇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干式真空泵有限公司货款6693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66939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9日至实际付清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上调50%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淄博汇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淄博博山群圣真空设备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干式真空泵有限公司货款5202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52025元为基数,至2022年1月19日至实际付清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上调50%计算); 四、被告**对被告淄博博山群圣真空设备厂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577元,由被告淄博汇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负担1021元,被告淄博博山群圣真空设备厂、被告**负担456元,原告淄博干式真空泵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