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1525执保4581号
申请人:江苏中炽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新民洲临港路64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冠县华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桑阿镇248省道与班桑路交叉口南6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中炽环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冠县华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5)鲁1525民初82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梁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