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084民初3539号
原告:徐某某,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镇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江苏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2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