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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江苏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084民初3539号 原告:徐某某,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镇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江苏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2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