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众祥空调设备经营部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9290号
原告:靖江市众祥空调设备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经营者:***。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靖江市众祥空调设备经营部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1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任何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众祥空调设备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27.5元,由原告承担,余款本院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冯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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