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均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7526号
原告:西安铁均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效,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铁均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铁均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铁均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康 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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