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7921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4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西兰中路)5号内21栋2门4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534。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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