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民初6897号
原告:***,男,199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兴工业园西部大道2号企业壹号公园125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山东金坤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民泰路49号5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第三人山东金坤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许环环
书 记 员 刘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