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6民初6745号
原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0X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青海**(久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青海**(久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89P。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534。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海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9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请标的退还4140元;剩余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王 楠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