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6民初6745号 原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0X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青海**(久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青海**(久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89P。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534。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海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9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请标的退还4140元;剩余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王 楠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