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江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长江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广元市哈俩尼森林康养服务有限公司、广元市扎菲尔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802民初4316号 原告:四川长江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黄忠小区同和路104号8幢1单元6-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4659756G。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哈俩尼森林康养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利州区东路赛格大厦综合楼二楼C10-C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253YJ7Y。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元市扎菲尔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办事处郑州路西侧江嘉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3270985137。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长江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元市哈俩尼森林康养服务有限公司、广元市扎菲尔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长江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886元,减半收取26443元,由原告四川长江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