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江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市某有限公司;四川某甲有限公司;四川某乙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423民初208号之一 原告:成都市程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文君街道玉宁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3MA69U93K7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悟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长江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黄忠小区同和路104号8幢1单元6-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4659756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 被告:四川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蜀州路2828号附OL-05-202201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7FWFGP5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成都市程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长江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成都市程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程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程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802.00元,减半收取计19,901.00元,由原告成都市程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