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与湛江市泰达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089号 原告: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告:***,住广**省湛江市麻章区。 被告:湛江市泰达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湛江市麻章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市泰达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80元减半收取2940元,由原告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