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博英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1民终82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博英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博英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英物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路桥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2民初4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博英物流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华南路桥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华南路桥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从而导致判决错误。原审中,华南路桥公司主张博英物流公司欠缴通行费的计算依据是,华南路桥公司提交的道路通行缴费打印单,因为该打印单只有华南路桥公司自己加盖的公章,原审法院认为该缴费打印单没有第三方予以认可,不足以认定事实,要求华南路桥公司进一步举证,华南路桥公司随后在原提交的缴费打印单上,加盖了“广东省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协会”的公章,该协会对数据的真实性做出认可,华南路桥公司同时提交了其他通知及收费办法,意图说明该协会对缴费数据具有客观公正性。但是,华南路桥公司并未提交该协会的主体资料。原审法院不应认可该协会盖章的三性,该协会加盖公章时,并未提供主体资料,也没有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确认。依法、依职责广东省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协会根本接触不到通行缴费数据。根据《广东省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协会与各区域运营中心职责关系》的通知,可以看出该协会工作职责范围是负责联网收费稽查、营运管理平台管理。依据《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通行费数据不得泄露,因此,该协会出具数据属实的证明,在其职责及法律规定上是不可能做到的。 被上诉人华南路桥公司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华南路桥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博英物流公司支付通行费款项198792元;2.博英物流公司赔偿利息损失(以198792元为本金,从2017年7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3.本案诉讼费用由博英物流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紧急通知》,从2010年12月1日起,全省所有收费公路(含收费的独立桥梁、隧道)全部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范围,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对超限超载幅度不超过5%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合法装载车辆执行。对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不能享受“绿色通道”免收政策。 粤A×××**、粤A×××**重型货车的所有人是博英物流公司,其核定吨位均是5810kg。华南路桥公司在调查中发现,粤A×××**、粤A×××**重型货车运输生猪在华南快速路超载通行,博英物流公司使用了变造的粤A×××**重型货车行驶证进行超载,该假证显示该车的核定载质量是9600kg。粤A×××**重型货车也存在超载行为,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运营管理平台数据显示,其以核定载质量9600kg免费通行。 广东省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协会出具说明,证明粤A×××**重型货车在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9月9日期间逃费金额为108490元。粤A×××**重型货车在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9月9日期间逃费金额为90302元。 博英物流公司述称,2016年9月9日,粤A×××**重型货车被华南路桥公司发现使用假证的同时被留置,造成博英物流公司的停运损失,该损失应在博英物流公司应支付的通行费中予以扣除。 华南路桥公司述称,其负责收取华南快速路一期、二期的通行费。在检查粤A×××**重型货车时,司机同时拿出了真假两本行驶证,所以其把行驶证和车辆均暂时扣留了,后与司机及车主沟通的过程中,双方未就补缴费用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且司机和车主在未告知的情况下自行离开,后经其多次催促,博英物流公司均未补缴费用,也未去取回车辆。 另查明,《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全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联合成立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章程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相关规则,保障各路段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权益、约束各路段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履行相关义务,并接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业指导。广东省据此成立了行业自律组织高速公路业主大会及管委会,登记为“广东省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协会”,依托联网收费运营管理平台运营支持、综合监控、数据分析、拆分校核的功能,对全省高速公路运营进行统一管理、业务协调、安全监管。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粤A×××**、粤A×××**重型货车运载生猪在华南快速路通行,且因超限超载幅度超过5%不能享受“绿色通道”免收政策,应依法缴纳通行费。广东省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协会证实粤A×××**重型货车在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9月9日期间逃费金额为108490元,粤A×××**重型货车在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9月9日期间逃费金额为90302元。而广东省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协会具有对全省高速公路运营进行统一管理的职能,对其出具的意见可以采纳。对于博英物流公司关于广东省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协会没有直接管理车辆收费数据的职能不可采信其出具的意见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因此,博英物流公司应向华南路桥公司缴纳通行费198792元(108490元+90302元)。博英物流公司应在通行时缴纳相应费用,最后一次通行时间是2016年9月9日,现华南路桥公司诉请从2017年7月21日起计付利息,为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予以准许。华南路桥公司诉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未超出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博英物流公司应向华南路桥公司支付通行费198792元及利息(以198792元为本金,从2017年7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关于博英物流辩称的其因华南路桥公司扣留案涉车辆而损失的183028元应与华南路桥公司诉求的通行费相抵扣并返还的问题,因赔偿上述损失与本案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博英物流公司可对此另行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于2018年1月29日作出判决:广州市博英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支付通行费198792元及利息(以198792元为本金,从2017年7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77.2元,由广州市博英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认定事实: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广东省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协会的性质属于一般性社团。 本院认为:博英物流公司和华南路桥公司之间为服务合同关系,现争议的是华南路桥公司主张博英物流公司逃费金额而提交的证据能否采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华南路桥公司对于其主张提交了逃费汇总表、逃费行为明细表、问讯记录表等证据证实,其中逃费汇总表、逃费行为明细表加盖了广东省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协会的公章,广东省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协会其中一项职责是联网收费稽查,表明广东省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协会有权获得相关收费的数据,而逃费行为明细表则详细载明涉案车辆逃费的具体时间、地点,其中一台涉案车辆逃费亦被当场查获,而博英物流公司未能对华南路桥公司主张其逃费的任何一笔款项提出相反的证据,原审法院综合双方举证情况,结合庭审调查而采信华南路桥公司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规则的规定。博英物流公司主张华南路桥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采信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博英物流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77.2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博英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