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申3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涉外经济学院)与被申请人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路桥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11民初10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涉外经济学院再审请求:1、撤销(2021)粤0111民初10469号民事判决;2、改判申请人仅承担南粤房测字第[2022]015号《测绘报告书》所划分的区域2—2和区域5的占有使用费484073.93元;3、一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在存在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且被申请人捏造事实,虚假陈述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没有依职权追加第三人到庭查明事实。涉案场地区域1、区域2—1和区域4(以南粤房测字第[2022]015号《测绘报告书》为划分标准)系由江西省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项目部)在占用该区域,而且该区域已经被该单位使用长达2年,至今仍在使用。在一审法庭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多次强调现场有中铁七局项目部在施工,不能将中铁七局项目部的占有视为涉外学院的占有。2022年1月13日在,测绘机构和经办法官在现场测绘时,也看到了区域l和区域2—1是由中铁七局项目部在现场施工,区域4是该施工项目的宣告栏,但是在一审判决时,一审法院依然认定上述区域是由申请人占有使用,明显存在认定的事实错误,缺乏证据支撑。一审法院没有追加第三人,在二审就不可能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二、本案存在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所谓“查明事实”。(一)2022年5月23日,申请人对涉案场地现状进行证据保全,该公证保全清晰看到中铁七局项目部依然在涉案场地施工。(二)2022年5月3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路政管理人员见证下对涉案场地办理移交手续,从《场地移交书》中所附的现场拍摄图片亦可明确清晰看到中铁七局项目部依然在现场有序施工。(三)一审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为履行一审判决要求中铁七局项目部撤出占有场地以便移交给被申请人时,中铁七局项目部提出其是合法占有的抗辩,并在2022年5月26日和2022年6月6日分别提供了《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书》和《(华快二期狮子顶大桥桥底>场地使用合同》完整版(以下简称《场地使用合同》)。该《场地使用合同》清楚表明中铁七局项目部占有涉案场地是通过江西省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控股机构广州富华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双方达成合意后占有的。合同附带了占用场地的图片以及面积,清晰表明中铁七局项目部自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可占有使用涉案场地。(四)被申请人在法庭上虚假陈述,将《场地使用合同》指向的涉案场地描述成是距离涉案场地100米开外的场地;将涉案场地《场地使用合同》租金价格谎称是距离涉案场地100米开外的场地租赁价格,直接误导了法官的认识,妨碍法庭的审理。三、本案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被申请人在诉讼中刻意节选《场地使用合同》,有意不提供完整版,且故意将涉案合同描述为“系参照离涉案场地lOO米开外的桥下用地的收费标准”判决书第6页第三段第一第二行)的合同,对涉案标的物做虚假描述,直接导致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四、被申请人捏造事实,虚假陈述,重复获利。被申请人明明与江西省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场地使用合同》并且收取租金的情况下,捏造事实,虚假陈述,将涉案合同故意描述成与案件无关的合同,误导法官审理,利用法院判决攫取双重利益。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现有了新证据能确认中铁七局项目部在占有使用三个区域地块,为查明案件事实,特请求贵院再审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度。当事人如对一审不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寻求权利救济。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法在特定情形下赋予当事人的特殊救济途径,也即当事人穷尽常规救济途径后的救济程序。鉴于该程序的特殊性,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的条件应依法予以严格审查,否则可能导致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滥用,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涉外经济学院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且涉外经济学院申诉主张其只实际使用了部分涉案场地,但原审法院根据现场勘查、测绘报告以及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对涉外经济学院对于涉案场地使用情况已经做出了认定,涉外经济学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再审申请人涉外经济学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