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蓝图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蓝图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122民初563号 原告:仕同海,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蓝图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碁山镇石泉社区石泉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仕同海与被告山东蓝图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图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仕同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蓝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仕同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2335元{[医疗费24865.14元+护理费7200元(13天×120元×2人)+误工费3120元(120天×260元)+住院伙食补助650元(13天×50元)+交通费200元+残疾赔偿金84658元(42329×20年×10%)+精神抚慰金1000元+鉴定费用1200元]×60%-24865.14元(被告已垫付医疗费)};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蓝图公司辩称,对原告受伤害的事实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仕同海受雇于被告蓝图公司从事安装工作,2020年4月5日上午,原告在莒县碁山镇管家坡村从事一养猪场的建设安装工作时,在登梯子进行登高作业的时候,不慎从梯子上坠落摔伤,造成原告胸12椎体压缩骨折。 原告仕同海伤后当天到莒县人民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13天(2020年4月5日至2020年4月18日),支出医疗费24865.14元(该款项被告蓝图公司已垫付)。 莒县人民法院技术室于2020年12月17日委托日照中和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日照中和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12月2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仕同海胸12椎体压缩骨折,该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原告因此支出鉴定费1200元。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受雇于蓝图公司从事安装工作,工作期间原告不慎摔伤,被告作为雇主应依法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因未尽到完全的注意义务,导致自身受伤亦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故原告向本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医疗费24865.14元;误工费、护理费,结合原告十级伤残及伤情治疗情况,并参照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本院酌定误工期按100天计算,因原告系从事建筑安装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故按上一年度建筑安装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用,误工费18236元(182.36元/天×100天),护理费按实际住院13天、每天120元计算,其中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4月17日为一级护理,另5天按照二级护理的标准计算,即护理费2520元(5天×120元/天+8天×120元/天×2人);伤残赔偿金84658元(42329元/年×20年×10%)、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13天×50元/天)、交通费本院酌定200元、鉴定费1200元,予以支持。被告蓝图公司已垫付医疗费24865.14元,应从其承担的赔偿数额中予以扣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蓝图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仕同海各项损失共计54532.34元{[医疗费24865.14元+残疾赔偿金84658元(42329元×20年×10%)+护理费2520元(5天×120元/天+8天×120元/天×2人)+误工费18236元(182.36元/天×100天)+住院伙食补助650元(13天×50元/天)+交通费200元+鉴定费用1200元]×60%-24865.14元(已垫付)}; 二、驳回原告仕同海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9元,由原告仕同海负担272元,被告山东蓝图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