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民初3526号
原告:***,男,1977年6月15日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江,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四川省泸州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织金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双堰街道新民路161号附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MA6E6T2R6E。
负责人:刘勇,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四川省泸州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回龙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2047387875。
法定代表人:毛羽丰,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林,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泸州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织金县分公司、四川省泸州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