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涪法民初字第03598号
原告重庆网驰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45045582-X,住所地重庆市巴**红光大道**江南水乡商**。
法定代表人***,重庆网驰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君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君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民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015371-9,住,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鹤凤大道**新区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重庆民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网驰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民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网驰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网驰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与被告达成和解而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网驰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重庆网驰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