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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中达建设有限公司;鹿邑县顺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628民初8509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 被告:某乙公司。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