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209民初5885号
原告:河北中美特种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6527592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造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曹妃甸工业区金岛大厦化学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H504-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MA0FCKN1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舜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舜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中美特种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造信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原告河北中美特种橡胶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中美特种橡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中美特种橡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20元,由原告河北中美特种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