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美特种橡胶有限公司

河北中美特种橡胶有限公司、长某某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12执1129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中美特种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新民,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河北中美特种橡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0112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限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643395.8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义务,本院已于2022年2月17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并上传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网平台; 三、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税务、保险、车辆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长***机器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上述登记信息; 四、经向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长***机器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公积金信息; 五、经向房产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长***机器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因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在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长***机器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长春市双阳区奢岭镇文化印刷产业园区文化大街1号(1)权利证号:吉(2017)双阳区不动产权第0000203号,丘地号:13-8/18-3-10(0)建筑面积:18421.66平方米;(2)权利证号:吉(2017)双阳区不动产权第0000202号,丘地号:13-8/18-4-4(0)建筑面积:14549.55平方米;(3)权利证号:吉(2017)双阳区不动产权第0000196号,丘地号:13-8/18-3-11(0)建筑面积:13123.88平方米;(4)权利证号:吉(2017)双阳区不动产权第0000201号,丘地号:13-8/18-2-2(0)建筑面积:4850.50平方米;(5)权利证号:吉(2017)双阳区不动产权第0000200号,丘地号:13-8/18-4-1(0)建筑面积:610.56平方米;(6)权利证号:吉(2017)双阳区不动产权第0000204号,丘地号:13-8/18-4-2(0)建筑面积:262.71平方米;(7)权利证号:吉(2017)双阳区不动产权第0000197号,丘地号:13-8/18-2-1(0)建筑面积:40.83平方米;(8)权利证号:吉(2017)双阳区不动产权第0000199号,丘地号:13-8/18-3-8(0)建筑面积:80.28平方米;(9)权利证号:吉(2017)双阳区不动产权第0000198号,丘地号:13-8/18-4-3(0)建筑面积:37.96平方米; 六、经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关联案件查询,在全省范围内,未发现被执行人长***机器设备有限公司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 七、经对被执行人线下查控,被执行人在河北武安法院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因有其他法院冻结在前,本院2022年1月18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长***机器设备有限公司在河北武安法院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款; 八、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向其告知案件办理情况,并向其询问是否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法院对本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执行长 ***执行员**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