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力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李某甲;四川省某有限公司;李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823民初305号 原告:***,女,汉族,1972年3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川力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盛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川力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第三 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