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823民初300号
原告:***,女,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川力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川力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第三
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2元,减半收取11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