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力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南江县某某机械租赁站与四川省某某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18213号 原告:南江县某某机械租赁站,经营场所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 经营者:杨某某,女,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某某,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系经营者杨某某配偶。 被告:四川省某某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 原告南江县某某机械租赁站与被告四川省某某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南江县某某机械租赁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江县某某机械租赁站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某某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江县某某机械租赁站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