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222执797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行芝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武汉行芝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武汉行芝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双方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并在按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1222执7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