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5591号
原告:武汉行芝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两湖大道东武汉市福成建材有限公司综合楼9楼9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阿提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创业大道128号天易科技城自主创业园一期B地块4栋101、201、301室。
法定代表人:阳统根。
原告武汉行芝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阿提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武汉行芝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行芝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伟 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周 颖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