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行芝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行芝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阿提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执5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行芝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两湖大道东武汉市福成建材有限公司综合楼9楼905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阿提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创业大道128号天易科技城自主创业园一期B地块4栋101、201、301室。 法定代表人:阳统根,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行芝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阿提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2021)湘0211民初6090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行芝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执行。 2022年2月2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武汉行芝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湖南阿提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阿提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股票、车辆、互联网金融等情况财产情况,2022年2月24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阿提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公积金缴存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2月28日,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阿提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房产,未发现有房产信息。2022年3月2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通过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同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3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18,558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18,558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阿提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轶 强 审 判 员 欧阳建新 审 判 员 刘  昀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水 松 书 记 员 周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