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17850号
原告:武汉行芝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两湖大道东武汉市福成建材有限公司综合楼9楼9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东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许祐宁。
原告武汉行芝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信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武汉行芝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行芝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