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一初字第1402号
原告***糕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河东开发区新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5353200-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糕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糕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原告***糕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