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03民初1271号之一
原告:***糕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河东开发区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5535320073。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糕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糕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糕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76元,共计101元,由原告***糕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