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03执保21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糕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河东开发区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5535320073。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
解除保全申请人***糕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赣0803民初127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共计5600元银行存款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法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糕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已返还不当得利款项,解除保全申请人***糕食品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共计56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法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