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03民初1271号
申请人:***糕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河东开发区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5535320073。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糕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糕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共计5600元银行存款,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糕食品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共计5600元银行存款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申请保全费76元,由申请人***糕食品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