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4民初2412号
原告: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347号2号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糕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河东开发区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3。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亿达百货有限公司清布店,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商业大道195号莲塘商务广场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5H。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糕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亿达百货有限公司清布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糕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亿达百货有限公司清布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糕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亿达百货有限公司清布店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糕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亿达百货有限公司清布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兵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