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21民初2474号
原告:甲。
被告:乙。
原告甲与被告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期间,本院未组织开庭、调解。原告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诉。
本案受理费,当事人自愿申请撤诉,故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