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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厦建设有限公司;嘉兴市四喜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21民初2474号 原告:甲。 被告:乙。 原告甲与被告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期间,本院未组织开庭、调解。原告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诉。 本案受理费,当事人自愿申请撤诉,故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