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21民初3340号
原告:嘉兴荣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棚街道广益路1319号中创电气商贸园21幢s2l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30402MA2CWNTU97。
负责人:***。
被告:国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锦绣大道1号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30421765210712W。
负责人:***。
原告嘉兴荣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嘉兴荣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荣顺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荣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