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21民初236号之二
原告:嘉兴乾成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天凝镇斜红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MA2B8WBQ4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嘉善县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姚庄镇锦锈大道1号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65210712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兴乾成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乾成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当事人自愿申请撤诉,故免交。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