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民申8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松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松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其与松添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在原审中提供了松添公司的任命书、松添公司出具给***的授权委托书及***的欠薪凭据予以证明,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松添公司称双方系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但松添公司并未提供承包合同及支付承包款的证据,仅凭***在与松添公司劳动关系结束后出具的承诺书无法证明承包关系,也不能证明其工资应向***主张。即使松添公司证明***系承包人,因***不是适格的用人单位,故涉案工程的劳动关系主体应为松添公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称其在原审中提供了松添公司的任命书、松添公司出具给***的授权委托书及***的欠薪凭据等,用以证明其与松添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松添公司则认为***及案外人***均系项目分包人,因对外承包项目需要出具了任命书及授权书,不能以此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所作的陈述,原审法院认为***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劳动报酬以及日常管理均由松添公司负责,且***在原审中陈述其系受***管理,结合***及***出具的相关承诺书,据此认定现有证据难以证明***与松添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现***仍主张其与松添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并无新的事实和证据,故***提出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