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松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17执1185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17执118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松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0年4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原告上海松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沪0117民初75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执行,要求被告***归还借款99万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18年2月1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因“迁移新址不明”而被退回。本院依法作了公告送达,并对其进行网上追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登记;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座落于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但需要等待首封法院的处置;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亦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