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新循如福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松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17民初15106号 原告:上海新循如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圆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松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新循如福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松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上海新循如福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循如福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