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耐加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松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7民初8564号 原告:上海耐加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松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耐加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松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耐加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耐加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37元,减半收取2,818.5元,由原告上海耐加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