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奥尔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松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7民初167号 原告:北京奥尔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上海松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北京奥尔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松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1月2日,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奥尔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尚未交纳,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