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嘉兴市枫南大型构件有限公司与上海松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21民初461号 原告:嘉兴市枫南大型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惠民街道枫南村千泾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04416952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松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山西路10号1号房16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50593503D。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嘉兴市枫南大型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松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嘉兴市枫南大型构件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枫南大型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枫南大型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199元,减半收取5100元,保全费3720元,合计8820元,由原告嘉兴市枫南大型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