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嘉兴市星诺管桩构件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松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02民初3062号之一 原告:嘉兴市星诺管桩构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兴星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57065906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松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山西路10号1号房16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50593503D。 法定代表人:***。 原告嘉兴市星诺管桩构件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上海松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星诺管桩构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3元,保全申请费1920元,合计4593元,由原告嘉兴市星诺管桩构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