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民终19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新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州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04412951R。
法定代表人:**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通顺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经济开发区禾平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719561386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嘉兴市新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嘉兴市通顺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402民初2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嘉兴市新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嘉兴市新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嘉兴市新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上诉人嘉兴市新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倪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