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民终91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兴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汪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泰兴某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负责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泰兴某某公司、原审第三人泰兴某某公司南京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24)苏0311民初3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依法申请延期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