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恒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嘉兴市恒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523民初7448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吉县灵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嘉兴市恒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乐源路123号21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查道鹏,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郭,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嘉兴市恒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查道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反诉原告嘉兴市恒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查道鹏与反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反诉原告嘉兴市恒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查道鹏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本诉申请及反诉原告嘉兴市恒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查道鹏提出撤回反诉申请,均系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权,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嘉兴市恒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查道鹏的起诉;准许反诉原告嘉兴市恒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查道鹏撤回对反诉被告***的起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58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1022元(已减半),由反诉原告嘉兴市恒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查道鹏负担。
代理审判员方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