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623民初1135号
原告:某建筑劳务分包服务部,住所地如东县。
经营者: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东县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谢某。
被告:顾某,男,1986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原告某建筑劳务分包服务部与被告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顾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建筑劳务分包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6元,由原告某建筑劳务分包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蔡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