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沪0117执2593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7执2593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克莱美特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上***测试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武汉克莱美特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测试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207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测试设备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武汉克莱美特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测试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080元、违约金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1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测试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仅支付案款共计6,000元。执行中,经本院至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上***测试设备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原经营地址经承办人实地调查后无此单位。本院在收取执行费521元后将剩余案款5,479元元发还了申请执行人。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至此,本案剩余执行标的35,952元现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剩余执行标的35,952元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火
审 判 员 包 炜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周 慧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火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钟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