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4民终4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加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4002300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渝0240民初34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喻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