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旅游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匠心筑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旅游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3财保24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匠心筑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鉴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省旅游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匠心筑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省旅游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作出(2023)陕0103财保16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省旅游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43767.58元,期限自送达之日起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匠心筑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匠心筑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省旅游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经生效的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调字(2023)第1623号调解书予以确认。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的纷争达成调解协议且被申请人已按照约定履行了首次付款的义务,请求解除保全措施,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省旅游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43767.5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